政策概覽
(2016年9月14日濟南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6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土保持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誰開發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土保持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水土保持工作目標責任制和年度考核獎懲制度。
第七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林業、農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等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組織實施所轄區域內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的義務,并有權對破壞水土資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水土保持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相關科學知識,提高公眾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十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編制本行政區域水土保持規劃。
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水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地保護利用等方面的規劃相協調。
第十二條 開辦擾動地表、損壞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前款規定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預測,確定水土保持責任主體,制定預防、控制和治理的措施。
第十四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五條 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應當由生產建設單位在施工現場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驗收資料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在依法劃定的地下水資源主要補給區及其保護范圍內的南部山區,應當限制生產建設活動。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控制地上、地下建筑密度,其不透水面積不得超過總建設用地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在依法劃定的泉水直接補給區保護范圍內的重點滲漏帶,禁止從事與水土保持無關的生產建設活動及其他可能影響補給地下水資源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根據規劃、建設的管控要求,建設下凹式綠地、透水鋪裝、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實現雨水集蓄、控制和利用。
第十九條 在采礦區,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采取保護植被、增加綠化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水土流失。
在采礦作業過程中,生產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
因采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損壞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第二十條 生產建設項目進行土石方挖填的,應當減少地表擾動范圍,采取覆蓋、綠化等措施減少地表裸露面積、裸露時間;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臨時堆放的地表土應當采取覆蓋、隔離、沉沙、排水等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的水土流失治理重點工程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技術培訓等方式,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劃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三條 山區、丘陵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以天然溝壑及其兩側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為單元,實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規劃,綜合治理,通過封山育林,植樹造林,興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綜合防護體系。
第二十四條 風沙區水土流失治理,應當采取溝渠整治、土地平整、放淤壓沙和營造林網林帶等措施,建立防風固沙防護體系。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已墾種的土地,應當依法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對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種植農作物或者開展植樹造林的,應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已種植農作物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應政策,對適宜退耕還林還草的實施鼓勵、獎勵。
第二十六條 水土保持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設置監測站點,對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等進行動態監測。
第二十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生產建設單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水土保持方案是否經過批準;
(二)水土保持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三)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措施是否落實;
(四)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危害隱患;
(五)其他依法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生產建設活動存在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水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報告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各項措施落實情況、水土保持設施運行管理情況等,并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對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服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9日濟南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2年8月22日濟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2010年10月27日濟南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會議修正的《濟南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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